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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某甲(奶名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奶名杨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4********,侗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第**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丁、唐某甲、杨某戊五人合伙购买了榕江县**乡**村**组位于“**坡”的一片山林。同年,杨某甲、杨某丁等人办理该片山林的采伐许可证,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其中一小片山林未获批准。采伐许可证办理之后,杨某甲等人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范围实施采伐,2018年底,采伐许可范围内的山林全部采伐结束。因其他股东对未办证也未采伐的一小片山林有异议,杨某甲、杨某乙商量后以14000元的价格将这一小片山林购买。2019年2月,杨某甲、杨某乙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这一小片山林实施采伐,断桐归堆后,将木材拉运到榕江**木业有限公司出售。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杨某甲、杨某乙无证采伐的“**坡”林木,树种为杉木,活立木蓄积63.19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甲、杨某乙接到电话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8000元,与办案机关签订了生态补偿恢复协议,履行了补植复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丁、杨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森林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63.19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乐成

                              检察官助理 蒋天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分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8000元存于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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