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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乡**村**组**。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沈阳市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我院批准不予逮捕,并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8日至4月3日;2019年5月17日至6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3月8日;2019年5月4日至5月18日;2019年7月18日至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10月至12月间,分别购买了付某某承包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村的林地(**村为林地为12小班,**村为11小班)、杨某丙承包的位于**镇**村东稻田和东南养鱼池旁的林地(该林地为17小班)、赵某某承包的位于**镇**村和**村的林地(该林地为28小班)。2017年11月7日,辽宁省林业厅和铁西区农业发展局核发了**村12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数量为309株。

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下旬,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甲安排其儿子杨某乙、何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在砍伐现场负责,自己或通过上述人员雇佣锯手、运输车辆对上述地点的林木进行砍伐、运输和销售。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杨某乙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购买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的林地进行了砍伐。

经鉴定,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12小班超出采伐证范围被砍的树木299株,蓄积量为171.9732立方米;**镇**村11小班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735.2672立方米;**镇**村东稻田地林地被砍伐树木树种为杨树,涉及1林班17小班,地类为阔叶林,合计39株,蓄积量为23.9031立方米;**镇**村东南养鱼塘旁林地被砍伐树木树种为杨树,涉及1林班17小班,地类为阔叶林,合计36株,蓄积量为25.0919立方米。**镇**村第28林带砍树现场被砍伐树木树种为杨树,地类为阔叶林,合计1900株,蓄积量为850.7748立方米,林木价值人民币338609元。**街道**村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杨树,合计97株,采伐蓄积量40.0194立方米,市场价值人民币11746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蓄积量共计1807.0102立方米;被告人杨某乙涉嫌滥伐林木蓄积量共计1847.0296立方米。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10月18日在沈阳市**区**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乙于2019年3月13日经电话传唤到沈阳市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付某某、杨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光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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