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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杨某甲(自报,曾用名覃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文盲,无业,住广西北流市**镇**村。因犯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351993********,仫佬族,贵州省麻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8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西江大桥桥底,将广西**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承建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的已安装未投入使用的电缆3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756元。

2.2018年国庆节假期期间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去到藤县西江大桥桥底,将广西**承建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的已安装未投入使用的电缆18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4536元。

3.2018年1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西江大桥桥底,将广西**承建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的已安装未投入使用的电缆75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1890元。

4.2018年1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西江大桥桥底,将广西**承建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的已安装未投入使用的电缆4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1008元。

5.2019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西江大桥桥底,将广西**承建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的已安装未投入使用的电缆84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2116.8元。

被告人杨某甲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10306.8元,被告人杨某乙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4536元。另外,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杨某乙单独在藤县西江大桥桥底、藤县北流河中国海事船附近的岸边多次盗窃广西**承建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的已安装未投入使用的电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19年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西江大桥桥底,将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6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1512元。

2.2019年5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西江大桥桥底,将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12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3024元。

3.2019年5月底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西江大桥桥底,将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6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1512元。

4.2019年7月某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北流河中国海事船附近的岸边,将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6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1512元。

5.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北流河中国海事船附近的岸边,将安装的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9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2268元。

6.2019年8月初的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北流河中国海事船附近的岸边,将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2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504元。

7.2019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去到藤县北流河中国海事船附近的岸边,将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18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4536元。

8.2019年8月中旬的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北流河中国海事船附近的岸边,将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50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1260元。

9.2019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到藤县北流河中国海事船附近的岸边,将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25米盗走。经鉴定,其盗窃所得电缆价值人民币630元。

被告人杨某甲盗窃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价值人民币15246元,被告人杨某乙盗窃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价值人民币4536元。另外,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杨某乙单独在藤县西江大桥桥底、藤县北流河中国海事船附近的岸边多次盗窃已投入使用的藤县人居环境提升工程电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为贪财图利,多次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既犯盗窃罪又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理翔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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