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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1月7日因盗窃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于2020年07月01日,为图财从雁塔区等驾坡出发,沿浐河西路、北二环骑车窜至未央区明光路瑞景华庭小区内,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杨某乙负责寻找目标车辆并实施盗窃,被告人杨某乙盗得一辆黑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经未央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认定价格2200元,两人得手后将盗得电动自行车以400元销赃,所得400元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及前科信息;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监控截图指认;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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