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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租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租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庄。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因经济拮据计议到颍州区易景国际小区**超市偷酒,杨某甲假装在柜台购买商品吸引店员张某甲的注意,杨某乙趁机将超市内一箱“五粮液1618”白酒抱走时,被店主通过手机监控远程发现,二人遂携酒驾驶电瓶车逃离。后杨某乙将所盗白酒变卖并获利4500元。经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7692元。

案发后,被盗白酒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同赔偿被害人孙某某6000元现金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汝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长云

2020年1014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补充侦查材料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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