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22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驾驶一辆浅蓝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窜入洮南市**乡**村**屯和**屯刘某某打完玉米秸秆草包的地里,先后四次盗窃玉米秸秆草包79包。2020年12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驾驶一辆浅蓝色建设牌电动三轮车窜至洮南市**乡**村**屯刘某某打完玉米秸秆草包的地里盗窃草包四包时,被当场抓获。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83包草包每包11元,总价值人民币913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刁某某、姜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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