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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7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武隆区**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街道**村**组。2004年4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来到重庆市武隆区石桥乡八角村千层堡组,将被害人肖某甲山林里的“黑塔子”树桩盗走,被群众发现后,两被告人被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黑塔子”树桩价值3300元。2020年8月29日,两被告人赔偿肖某甲3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林权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南川区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杨某甲、杨某乙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杨某乙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杨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杨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四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代卓男  

检察官助理 徐飞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1398333****)、杨某乙(1582628****)现在家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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