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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八**”,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广场**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气**”,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村吉水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乙从朋友肖某某(另案处理)处获知肖某某有白泥矿黑腐殖土的销售客户资源,便找被告人杨某甲商量瞒着被害人杨某丙将位于**镇**村杨某丙所有的白泥矿上黑腐殖土通过肖某某卖出,并将货款据为己有。2019年11月17日下午,肖某某介绍高安县司机刘某某带了两辆拖车来到杨某丙白泥矿,杨某甲开铲车将黑腐殖土装上两辆拖车,杨某乙在矿上指挥车辆出入,后刘某某将2400元货款交给肖某某,肖某某将其中2200元货款交给杨某甲,杨某甲分了1000元给杨某乙。2019年11月19日下午,肖某某再次联系司机刘某某,刘某某又带了六辆拖车来到杨某丙杨某某的白泥矿,杨某甲联系铲车司机焦某某到白泥矿给六辆拖车装黑腐殖土,杨某乙在白泥矿指挥车辆出入,后刘某某将8400元货款给肖某某,肖某某将其中5700元货款交给杨某甲,杨某甲分了2500元给杨某乙,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

案发后,二被告人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4月2日

附: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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