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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花名“胶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卖菜为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委**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在值班律师陈敏、梁迎春的见证下分别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7月某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与同伙驾驶电动车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委会**戏楼旁边上海**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一间钢结构加工厂,将加工厂内的成品钢板搬上电动车,分三趟盗走共重约0.9吨钢板。次日,杨某乙等人将盗窃所得的钢板以1800元的价格销赃,杨某乙分得赃款600元。

2. 2019年11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与同伙又驾驶电动车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委会**戏楼旁边上海**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一间钢结构加工厂,将加工厂内的成品钢板搬上电动车,分六趟盗走共重约1.35吨钢板。次日,杨某乙等人将盗窃所得的钢板以2700元的价格销赃,杨某乙分得赃款900元。

3.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甲电话邀约杨某乙、杨某丙(另案处理)一起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委会**戏楼旁边上海**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一间钢结构加工厂盗窃钢板。当晚23时许,杨某乙驾驶一辆蓝色三轮摩托车、杨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搭乘杨某丙(另案处理)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委会**戏楼旁边上海**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一间钢结构加工厂,杨某甲等人将铁门撬开后,将24块钢板(重约1吨)装上杨某乙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斗。杨某甲等三人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加工厂的工人发现,杨某甲被当场抓获,杨某丙、杨某乙翻墙逃脱。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上海**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被盗的24块钢块价值民币6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一辆蓝色太远牌正三轮摩托车、一台黑蓝色的VIVOX23手机(手机号1832340****)、一辆白色二轮电动车、一双黑色布鞋、一台OPPO手机以及赃物二十四块成品钢板(已于2019年12月11日发还杨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经历的说明、手机号开户信息、微信截图、说明等;3.证人马某某、顾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同案人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杨某甲参与盗窃财物的数额为6275元,杨某乙参与盗窃财物的数额为10775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检察官助理:陈羽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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