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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盗窃)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2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长葛市**镇**村。1997年5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0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2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预谋后,驾乘被告人杨某甲的豫KR****五菱宏光面包车,到修武县西村乡**村,由被告人杨某乙负责搬蜂箱,被告人杨某甲负责装车,将李某某放在赵某甲空院里的23个蜂箱及意大利蜜蜂盗走。经鉴定,被盗蜂箱及意大利蜜蜂价值14720元。

2019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预谋后,驾乘豫KR****五菱宏光面包车,到修武县**景区**水库附近,将马某某的17个蜂箱及意大利蜜蜂盗走。经鉴定,被盗蜂箱及意大利蜜蜂价值12580元。

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及被告人杨某乙预谋后,驾乘豫KR****五菱宏光面包车,到修武县**乡**大道**村路边,由被告人杨某乙负责搬蜂箱,被告人杨某甲负责装车,将赵某乙的16个蜂箱及意大利蜜蜂盗走。经鉴定,被盗蜂箱及意大利蜜蜂价值851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亲属已赔偿李某某、马某某、赵某乙的损失,李某某、马某某、赵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豫KR****五菱宏光面包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杨某乙一年零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三保

检察官助理:乔扬帆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豫KR****五菱宏光面包车。

5.侦查实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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