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己,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2008年7月23日,因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4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4********,汉族,初中,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2009年2月19日,因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5月10日,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及住址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5年0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惠东县**酒店喝酒,喝酒期间杨某甲跟被告人杨某己说林某甲到相关部门举报其违规经营**石场以及诬告其指使他人殴打林某乙。于是杨某甲叫杨某己一起到好招楼村找林某甲理论,同时杨某甲使用自己电话拨打被告人杨某乙电话,叫其一起前往好招楼村,并电话告知被告人杨某丙到吉隆镇煤气站载杨某乙一同前往。杨某丙叫上被告人杨某丁等人驾驶一辆黑色凯美瑞小轿车前往吉隆镇煤气站接上杨某乙后,还有两部车辆的人员一起,由杨某丙驾驶车辆,杨某乙指挥行驶方向,三部车共同前往好招楼村林某甲住处。杨某甲、杨某己俩人到达后,由杨某己先进入林某甲家中,后杨某甲进入林某甲家中并与林某甲发生肢体冲突。杨某丙等人到达后,杨某乙自行先下车,并告知三部车的人员在车上等待,不要下车。杨某乙进屋见状随即出门召集在路边等待的杨某丙、杨某丁等人进屋,杨某甲被送医,离开之前并对纠集前来的人员说“头部是被林某甲砍伤,要把他找出来”。这时有多名男青年进入林某甲家中,其中杨某丁将杨某甲扔在屋子门口的刀具捡起进屋,杨某丙也拿起一条木棍。杨某己、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没有找到林某甲后来到门口,杨某己和杨某丙指挥前来的男子将林某甲的家门口的灯笼、灯管、玻璃窗全部砸烂(经鉴定损坏财物价值为4435元),被害人曾某某、林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苑**栋**单元**楼**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在惠东县吉隆镇**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丙在惠东县吉隆镇**村委一小卖部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8日凌晨16时许,被告人杨某丁在惠东县吉隆镇**城**栋**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1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某己到惠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被害人林某甲于2017年10月21日出具《谅解书》一份,表示不再追究杨某己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己、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无视国法,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忠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己取保候审。
2、公安刑事卷捌卷、检察卷壹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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