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8日被民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6********,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1日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95********,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1年7月11日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5日民和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系杨某甲同案犯,涉嫌故意伤害罪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7月15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10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及其父亲张某乙、哥哥张某丙前往民和县**镇**村村民杨某丁家商议张某丙与杨某丁之女的彩礼事宜,后双方因意见分歧发生争吵,杨某丁的亲戚即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将张某甲拉出房门,在院子里相互殴打后又拉到院外,杨某丙、杨某乙抓住张成成双手,被告人杨某甲随即用木棒击打张某甲头部。
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左颞顶凹陷性骨折致硬脑膜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仙艳芳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卷外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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