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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4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戊,男,196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相对不起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5月24日2020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武冈市饮水安全全覆盖暨巩固提升工程之**水厂项目建设占用了**镇**村**杨家院子**组、**组、**组、**组四个村民小组的田地,以上四个村民小组的村民便提出免费喝水的诉求。武冈市**镇政府明确答复村民们免费喝水的诉求不可能满足。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及杨某己积极参与阻路,不允许**水厂的施工车辆从**杨家牌坊处经过,致使**水厂项目建设停工四个月,造成严重损失。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3日,**水厂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188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2日开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等人开始在微信群“**杨家休闲群”内煽动村民去阻路拦车。被告人杨某甲作为“**杨家休闲群”的群主,在微信群内告诉村民为了免费用水去阻路是不违法的,并在微信群内转发其他地方老百姓阻路的视频,因此得到了四个村民小组村民的支持。**组组长杨某丙、**组组长刘某某、**组组长杨某乙则组织各组在家的村民讨论、安排阻路的具体事情。2019年6月26日,各组在家的村民来到**杨家牌坊前面的马路上实施阻路拦车,杜某甲、马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将**水厂放置在**村**杨家院子水井里的抽水泵提出来,切断了**水厂的建设用水。阻路开始后,被告人杨某丁用手机拍摄村民阻路的视频并发到“**杨家休闲群”,告知还没有来参与阻路的人尽快来参加。经武冈市**镇政府、**派出所多次做工作,村民们在2019年6月29日才临时恢复道路的通行和**水厂建设工地的用水。2019年7月5日,**杨家院子**、**、**、**四个村民小组的村民再次在**杨家牌坊前面的马路上拦车阻路,被告人杨某甲安排杨某丁、杨某乙在**杨家的牌坊上设置限高栏杆,不允许**水厂的施工车辆进出,限高栏杆直至2019年8月被拆除。被告人杨某戊对村民自愿资助的资金进行管理,阻路的开支统一由杨某戊支付。在组长杨某乙、杨某丙、刘某某的组织下,**杨家院子四个村民小组的村民每天在**杨家牌坊下的马路上轮流值守阻路,不允许**水厂的施工车辆进出,直至2019年10月。

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某丙、杨某丁、杨某甲、杨某戊、杨某乙各赔偿被害人2万元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阻路现场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收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合同书、申请书、村民联署请求书等书证;证人丁某某、易某甲、易某乙、钟某某、马某某、杜某甲、杨某庚、杜某乙、王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杨某戊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杨某己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杨家微信群聊天记录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戊、杨某丁聚众阻路,阻止武冈**水厂施工车辆进出,情节严重,致使武冈**水厂被迫停工四个月,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均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均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杨某戊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丙(1508092****)、杨某甲 (1867603****) 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杨某丁 (1310039****)、杨某乙(1581287****)、杨某戊(1518097****)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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