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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四人非法采矿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组**垸**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组**垸**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组**垸**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垸**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与他人共同合伙购买铲车后,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麻城市**镇**垸**河河道开采河砂,非法获利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铲车、记账本;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照片;4.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情况的鉴证报告;5.证人杨某戊、杨某己、彭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晨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卷宗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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