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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是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上身份情况均是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仪陇县(以上身份情况均是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村安发物流园16栋41-48档深哈物流档口内,因工资纠纷问题与张某某产生纠纷,石门派出所民警蔡某某、刘某某等接报后到达现场进行执法调解,杨某甲在民警将其和张某某分开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激烈反抗,对民警进行踢打。之后,为阻止民警将杨某甲带离现场,被告人杨某乙上前推撞民警并在民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激烈反抗、拉扯民警,被告人袁某某则对民警进行踢打、撕咬手臂等。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袁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到案,杨某甲、杨某乙、袁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袁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袁某某结伙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杨某乙、袁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杨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对袁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且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尚昶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8172****。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9张。

3.《具结书》3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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