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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7********,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薛城区**花园**号楼**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6日10月5日);同年9月25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6日至12月5日),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为薛城区**镇**村**号,现住薛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6日至10月5日);同年9月25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6日至12月5日),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9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薛城区**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6日至10月5日);同年9月25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10月6日12月5日),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4日至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至4月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9日至2月19日;2020年4月3日至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多次纠集杨某乙、徐某某、曹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殴打、辱骂、威胁等方式进行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1、2016年4月6日,曹某乙以褚某某的名义向王某某放贷680万元,借期一年。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得知曹某乙向王某某放贷、讨债一事之后,主动提出帮助曹某乙出面催收欠款。为方便向王某某催收欠款,杨某甲要求曹某乙安排褚某甲签订虚假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杨某甲多次纠集杨某乙、徐某某、曹某某到山亭区**有限公司(**公司)要账滋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杨某甲纠集杨某乙、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至山亭区**公司要账滋事。期间,杨某甲等人驱赶公司员工,并使用“U”形锁将公司唯一出入口的玻璃门锁上,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2)2018年5月9日,杨某甲纠集杨某乙、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大众轿车至山亭区**公司要账滋事。期间,杨某甲指使徐某某将门踹开,并驱赶公司员工,后在公司进出口安装摄像头,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3)2018年5月15日,杨某甲纠集杨某乙、徐某某、曹某某到山亭区**公司要账滋事。15日当天,杨某甲到二楼办公室将门踹开,当日下午,曹某某因事离开。为逼迫王某某还债,杨某甲带领杨某乙、徐某某在公司办公室居住了两晚。5月17日,杨某甲安排曹某某联系搬家公司,并带领杨某乙、徐某某将王某某办公室的红木家具等物品拉走,运至薛城区**电厂。经鉴定,杨某甲等人拉走的物品价值142.525万元。

2、2018年5月20日,曹某乙委托李某某向租用其店铺的朱某某索要拖欠的水电费。在李某某向朱某某索要水电费过程中,杨某甲借故生非,纠集杨某乙、徐某某携带刀具、棍棒对朱某某进行威胁,并在朱某某开的**店内进行打砸,后又对朱某某拳打脚踢。

3、2017年6月15日,因卖菜价格原因,程某某于杨某乙父亲杨某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程某某推了杨某丙,后程某某陪同杨某丙到薛城区人民医院就诊。就诊期间,杨某乙辱骂程某某并纠集曹某某等人到门诊处为其站场助威,曹某某用手殴打程某某面部。

4、2017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丁与葛某某因停车的位置发生口角,进而产生争执,随后,杨某丁纠集杨某甲等人为其出气,杨某甲持木棍将葛某某家的门砸坏。

5、2018年4月1日,薛城区**花园小区业主与物业工作人员付某某发生争执,**花园物业负责人金某某向褚某乙求助,褚某乙指使曹某某帮助付某某站场。后曹某某纠集杨某甲、杨某乙、徐某某等人到现场站场助威,并威胁、辱骂业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钱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档案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徐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且多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宣东

2020年5月28日

附:

1.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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