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现住敦化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街,暂住敦化市**街**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暂住敦化市**街**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现住敦化市**镇**村**号**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现住敦化市**街**楼**单元**楼南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逮捕。
辩护人徐京春,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卢某某、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敦化市**工厂西门对面家属楼内以国家正规彩票“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作为赌注,用微信组织网络赌博,并以每月2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杨某乙和天龙(在逃)作投注员,负责接收玩家的赌资,到赌博网站下注等事项。期间,杨某甲给杨某乙开了两个月工资共计5000元。
2019年2月末至2019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使用钉钉软件联系到钉钉名为“日久天长”(在逃)的上家,并从该人手中获取赌博网站的一个盘口。杨某甲、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以国家正规彩票“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作为赌注,以建立微信群并通过微信接收玩家赌资再到赌博网站投注的方式组织网络赌博。杨某甲、杨某乙以每月5000元的工资雇佣刘某甲作投注员,负责接收玩家的赌资,到赌博网站下注等事项。上家根据玩家投注内容不同,按玩家投注金额的2%或10%的比例给杨某甲返利润。杨某甲、杨某乙约定,杨某甲分得利润的70%,杨某乙分得利润的30%。2019年7月份一天的19时至21时期间,刘某甲参加杨某甲生日聚餐时,刘某甲的男朋友卢某某帮刘某甲接收赌资、到赌博网站下注等操作。2019年8月3日14时至15时期间,杨某乙和刘某甲逛街时,卢某某帮刘某甲接收赌资、到赌博网站下注等操作。另在2019年7月中旬至2019年8月5日期间,刘某甲去卫生间忘带电话时,卢某某偶尔帮刘某甲看盘。经查,在2019年2月末至2019年8月5日期间,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共接收赌资累计1898693.98元。杨某乙获利3万余元(其中1.4万由杨某甲保管),刘某甲获利1.5万元,卢某某未获利。
二、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使用钉钉软件联系到钉钉名为“日久天长”(在逃)的上家,并从该人手中获取赌博网站另一个的盘口。杨某甲、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国家正规彩票“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作为赌注,以建立微信群并通过微信接收赌资再到赌博网站投注的方式组织网络赌博。严某某负责接收玩家的赌资,到赌博网站下注等事项。上家根据玩家投注内容不同,按玩家投注金额的2%或10%的比例给杨某甲返利润。杨某甲、严某某约定,杨某甲分得利润的30%,严某某分得利润的70%。经查,在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5日期间,杨某甲、严某某共接收赌资累计395220.76元。严某某获利2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涉案赌资共计2293914.74元(1898693.98元+395220.76元),获利共计4万余元;杨某乙涉案赌资1898693.98元,获利3万余元;严某某涉案赌资395220.76元,获利2万余元,刘某甲涉案赌资1898693.98元,获利1.5万元;卢某某未获利。案发后,严某某主动到敦化市公安局投案。敦化市公安局扣押由杨某甲保管的杨某乙分得的利润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敦化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二)证人李某某、刘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卢某某、严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微信聊天记录、历史注单截图、赌博网站盘口截图、微信账号截图、专用微信截图、微信群内成员截图、账单截图、赌博网站界面截图、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证据;
(五)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严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从中营利,被告人卢某某明知刘某甲开设赌场仍帮助其操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卢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杨某甲、严某某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杨某甲、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甲、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严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故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刘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卢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严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嵬嵬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刘某甲、严某某现羁押场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