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有前科: 2015年9月11日因盗窃罪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8年12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4月1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前科:2019年3月1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1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区**期**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 、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先后利用手机在微信上建立“吉林快三”、“北京快三”的微信群,通过发放福利彩票押单双、大小等方式接受微信群内成员投注进行赌博,在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经营“吉林快三”、“北京快三”期间,以每日300元或者4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李某乙、杨某乙、杨某丙充当收包员,接受群内成员投注并负责把各自负责的群收取的赌资扣除收包员、发图员、会计的工资后将剩下的钱平分给群主和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在管理“吉林快三”,“北京快三”期间先后使用微信昵称“悟空”、“悟空1号”、“悟空2号”、“悟空很皮”等名字及昵称为“洛瞳”的支付宝帐号接受微信群内成员的投注帮助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乙以微信“诚信”、“吉林诚信”等名字接受群内成员投注帮助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进行赌博。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被告人李某甲就用“琉璃”、“琉璃2”,“Mrs-li”的微信名接手了被告人杨某甲的工作进行管理各群的工作人员以及联系“庄家”,同时以每日4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杨某丙充当“北京快三”的收包员,被告人杨某丙使用“备用号”、“北京2”等微信名接受群内成员抽注并帮忙被告人李某甲进行赌博一直被案发被抓获。对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赌资通过调取支付宝及财付通交易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并委托丰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被告人杨某甲的赌资累计为9012970.36元,被告人李某甲的赌资累计为16954902.36元,被告人李某乙的赌资累计为18154428.29元,被告人杨某乙的赌资累计为22830002.64元,被告人杨某丙的赌资累计为525618.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4部,银行卡41张;
2.书证:接受报案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抓获经过、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凭证、提取笔录、中国工商银行流水凭证等;
3.证人证言:程某某、贾某某、左某某、申某某、杨某丁、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贾某某、秦某某、董某某、芦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许某某、魏某某 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内蒙古**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份;
6.辩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乙对涉嫌银行卡及本人身份证,记帐本、涉案手机进行的辩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利用手机微信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乙、李某乙、杨某丙在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开设赌场期间,充当收包员,帮忙其实施犯罪,五名被告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柒册,光盘49张,零散材料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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