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运输服务人员,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乐至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乐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乐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乐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乐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至13日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1年1月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召集被告人杨某乙、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小区**单元**号出租房和乐至县**镇**村**组杨某甲住宅内,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推广“金彩999”、“新天地”、“好彩”、“998欢乐厅”、“清风岛”、“非凡”、“新豪”、“唐门”、“蜀山”、“大众乐”等软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按照赌资上下分值10%的比例抽头渔利。杨某甲负责出资购买用于开设赌场所需的电脑、手机等物品,并负责后勤保障;杨某乙负责赌场管理,接受赌客投注并上下分;吴某某、唐某某于2020年4月底受杨某乙的邀约参与开设赌场,负责接受赌客投注并上下分;王某某于2020年5月底受杨某甲的邀约参与开设赌场,负责接受赌客投注并上下分。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参与开设赌场收集赌资累计达380万余元,共抽头渔利38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收集赌资累计达40万余元,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收集赌资累计达28万余元,共抽头渔利2.8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动投案,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代为退缴本案犯罪所得30万元。2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退缴本案犯罪所得8万元。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台式电脑主机5台、显示器2台、手机16部予以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等五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召集被告人杨某乙、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吴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对犯罪所得三十八万元及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和物品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廷龙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乐至县**镇**村**组;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至县**镇**村**组;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至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至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散页材料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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