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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87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曾用名杨某丁,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社区**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下午17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子午镇水寨新社区西区11排18号,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房屋楼顶漏水修补一事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驾车离开,欲前往另一家修缮房屋。杨某甲追上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要求将其父亲的签名划掉,将面包车挡停后,杨某甲拉开车门并将李某某从车上往下拉,李某某不下车。

相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及其父亲杨某戊(治安处罚)上前一起将李某某从面包车上拉下,李某某摔倒在地,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用拳头击打李某某头部、胸部等处,并用脚踢踹李某某躯干、腿部等处,致使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双方被围观群众拉开。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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