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喜检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79********,彝族,不识字,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63********,彝族,初中文化,原喜德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3********,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喜德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喜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喜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喜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喜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至2017年,喜德县**镇**村**组村民杨某甲、组长杨某乙、村民杨某丙以家族亲情为纽带聚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以杨某甲为纠集者,杨某乙、杨某丙为成员的家族势力,该恶势力以称霸一方,树立强势地位为目的,通过在喜德县冕山镇民主村四组及周边的厂矿企业采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共同实施3起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杨某甲个人实施3起违法事件,该恶势力团伙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该恶势力实施的具体犯罪如下:
敲诈勒索罪
1、2013年,因喜德县开发冕山镇**村工业园区被害人阿某某家房子被征,搬迁至喜德县冕山镇民主村四组修房居住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以收取外来人员公路磨损费为理由组织村民两次阻扰阿某某修房,后阿某某请中间人拉某某调解,在冕山镇镇政府给了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20000元,杨某甲分得4400元,杨某乙、杨某丙各分得2300元,杨某甲给了1000元给中间人拉某某,剩余10000元由杨某乙保管作为组上资金。
2、2014年,因喜德县开发**村工业园区被害人拉某甲、俄某某两家房子被征,拉某甲和俄某某在喜德县冕山镇民主村四组杨某丁处各买了一套房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就以收取外来人员搬迁费为理由组织村民用石头、摩托车等堵住公路阻挡拉某甲、俄某某两家搬入。后拉某甲、俄某某通过中间人拉某某协调由杨某丁承诺出两万元(每户一万元)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作为拉某甲和俄某某两家的搬迁费。后拉某甲拿了5000元给杨某丁,让他交给杨某甲等作为自己家交的搬迁费,杨某丁将这5000元交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时,三人嫌钱少未收,杨某丁将钱交给中间人拉某某拿着,后杨某甲因急需用钱,私自在拉某某将这5000元拿走。
3、2017年3月28日,被害人庄某某从喜德县冕山镇民主村村委会处租用土地(原喜德县生铁厂)建喜德**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杨某甲、杨某乙就以庄某某在厂内挖沙卖的理由、组织村民阻扰公司生产,杨某甲多次采取用锁锁住公司大门的手段威胁庄某某,庄某某迫于无奈,分三次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26000元:第一次是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到庄某某办公室拿了10000万元,由杨某乙保管作为组上资金;第二次是杨某甲、杨某乙到庄某某办公室拿了12000万元;第三次是杨某乙独自到庄某某办公室拿了4000元。以上敲诈得来的26000元,杨某甲和杨某乙将最后两次敲诈来的16000元平分,一人分得8000元。
三名被告人敲诈金额为51000元。
二、该恶势力成员杨长保个人实施的具体违法事件如下:
1、2013年,被害人马某某在喜德县冕山镇民主村4组修房子(在杨某丁送的一块地上修房子),房子修好后,准备装修时,被告人杨某甲以不准外来人员居住为理由,要居住的话需交2万元的搬家费,马某某没有交。后马某某准备将房子卖给一个姓俄某甲的人时,杨某甲等人来阻扰,说要卖房要先交2万元,不然不能卖,并用石头和水泥在房子门前修了一墙阻挡起来,当时就把来买房子的人吓跑了。
2.2013年,喜德县冕山镇民主村四组周边的生铁厂、江油冶炼厂、球团厂污染了四组村民的生活环境,经过协商,由以上三家企业每年给四组村民40万元污染补偿费,第一年村民分钱时杨某甲就留了7400元,在组民大会上大家让杨某甲拿出该钱来,杨某甲不拿出来,至今7400元还在杨某甲处未退还给村民。
3.2018年,庄某某的**新型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停厂且未交土地租金,村集体将土地收回。杨某甲在未交给租金的情况下,私自挖砂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从2013年开始以家族亲情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喜德县冕山镇民主村四组及周边的厂矿企业多次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3人属于恶势力,其中被告人杨某甲系纠集者,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系恶势力成员。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次,敲诈金额共计51000元,且数额巨大 ,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持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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