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2********,汉族,初中肄业,粮农,户籍地武宣县**镇**村民委**村**队**号,住武宣县**中心**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7********,汉族,初中肄业,粮农,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合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91********,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合山市**乡**村**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谭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谭某某多次驾车到武宣县、合山市的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上工程车辆的柴油。杨某甲、杨某乙、谭某某将盗窃得来的柴油拿到武宣县二塘镇樟村村口黄某某加水服务门面卖给黄某某,得款共12590元。
1、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驾车到武宣县武宣镇雅村附近,在武宣县**镇**村**号料场,将**股份有限公司停放在那里的一台钩机油箱里的330升柴油盗走;在雅村码头工地将韦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台钩机油箱里的251升柴油盗走。后二人将盗窃得的柴油拿到武宣县二塘镇樟村村口黄某某加水服务门面卖给黄某某得款33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330升柴油发还失主唐某某,查获的251升柴油发还失主韦某某。
2、202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谭某某驾车到武宣县二塘镇七星村村口工地,将武某甲停放在那里的一台压路机油箱里的380多升柴油盗走。在偷得武某甲压路机柴油后三人又驾车到武宣县武宣镇龙桥附近工地,将武某乙停放在那里的一台推土机和一台压路机油箱里的530多升柴油盗走。之后三人将偷得的柴油先拉回杨某乙家存放。然后三人又驾车到武宣县武宣镇马步雅村路口旁边的空地,将刘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台挖掘机油箱里的300多升柴油盗走。后三人将盗窃得的部分柴油拿到武宣县二塘镇樟村村口黄某某加水服务门面卖给黄某某得款3800元。2020年3月24日下午杨某甲、杨某乙将之前出售后剩下的柴油拿到武宣县二塘镇樟村村口黄某某加水服务门面卖给黄某某得款2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450升柴油发还失主武某甲,查获的250升柴油发还失主武某乙;查获的300升柴油发还失主刘某某。
3、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驾车到武宣县武宣镇清水村路口往柳州方向工地,将武某甲放在那里的一辆铲车油箱里的380多升柴油盗走。然后二人将盗窃得的柴油拿到武宣县二塘镇樟村村口黄某某加水服务门面卖给黄某某得款17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300升柴油发还失主武某甲。
4、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谭某某驾车到广西合山市河里镇五塘村旱改水工地,将覃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两台挖掘机和一台推土机油箱里的300升柴油盗走。然后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将盗窃得的柴油拿到武宣县二塘镇樟村村口黄某某加水服务门面卖给黄某某,正在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查获的300升柴油发还失主。经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覃某某被盗的柴油价格为人民币15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谭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谭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黄某某取保候审,地址:武宣县**镇**村民委**村**路**号,联系电话:1376852****。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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