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静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住静宁县**镇**街道,因涉嫌诈骗罪,经静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与**镇**村村民南某某结婚,2017年9月,杨某甲又与**镇**村**组村民吕某甲相识并以夫妻名义生活,2019年4月17日,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南某某与杨某甲离婚,同年5月29日吕某甲与杨某甲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快手直播软件“婚姻介绍平台”与被害人吕某甲加为好友,杨某甲谎称其已离异带一四岁男孩生活,双方遂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被告人杨某甲以结婚为幌子,伙同被告人杨某乙到吕某甲家里了解家庭情况,骗取被害人吕某甲及其家人的信任,后以“订婚”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吕某甲及家人“彩礼”、黄金首饰等财物价值共计70070元。杨某甲将诈骗的21000元交给杨某乙,又将黄金首饰以7427元的价格出售给位于**商厦一楼的“***”、“***”金店。后被害人吕某甲发现被告人杨某甲已结婚多年,遂报案。破案后,被告人杨某甲退赔被害人吕某甲现金69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杨某甲在快手“婚姻介绍平台”认识了被害人马某某,以结婚为由骗取马某某的信任,后杨某甲要求马某某转款520元与其办理结婚证,该马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款520元,被告人杨某甲收款后将被害人马某某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承诺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条、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仇某某、吕某戊、凌某某、朱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甲、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永娥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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