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芙蓉区**巷**号**房。因犯抢劫罪,2003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岳麓区**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童龙、吴细安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认罪认罚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在网上购买了6个QQ号,申请了两个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并在一个叫**的色情网络论坛里发布美女上门服务的招嫖帖,引诱他人出资嫖娼实施诈骗。
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看到招嫖信息后,便加了被告人杨某甲的QQ号和微信,被告人杨某甲与女朋友陈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道巷的居住地,与被害人李某某聊天,被告人杨某甲以介绍卖淫服务、入群收费、上门服务等各种理由骗取李某某支付各项费用。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要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女性语音与被害人对话获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杨某甲又将被告人陈某某及杨某某、周某某拿入微信群,并发送收款二维码收款。在两天时间内,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微信、支付宝付款5200余元。其中,杨某乙的二维码收取被害人500元后转给了杨某甲、被告人陈某某的二维码收取700元等。所骗钱财由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共同消费。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已经退还5246.2元给被害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手机截图、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及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2、被告人杨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3、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十七天,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07518****;
2、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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