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乡**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甲(绰号“某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0198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黄某乙、赵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商定一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找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等人在赌场帮庄家找补赌资和“吃点子”,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等人根据分工则由赌场支付每天一百至五百元不等的工钱。从 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9月11日,四被告人先后帮助黄某乙等人在赌场帮庄家找补赌资和“吃点子”等工作具体如下。
1.黄某乙等人从2020年6月3日至6月12日在大新县福隆乡平良村平良驿站附近一山坡林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韦某甲(另案处理)找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等人一起负责找补赌资、“吃点子”。期间大新县公安局福隆派出所组织查处,未查获涉赌人员。
2.黄某乙等人2020年6月13日至7月21日在大新县五山乡三合村常屯(锌矿)附近野外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等人一起负责补赌资等工作。2020年7月10日下午,该赌场被大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查处,当场抓获农某乙、许某某、叶某某、赵某乙、韦某乙、兰某某、零某某等7名涉赌人员,并移交五山派出所处理。
3.黄某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20年9月6日至8日在大新县下雷镇信陇村龙甲屯附近山坡、下雷新丰新废弃矿场厂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等人到赌场负责补赌资、“吃点子”。9月8日16时许,赌场被下雷边境派出所查处,未查获涉赌人员。
4.黄某乙等人按照事先分工于2020年9月9日在五山乡文应村布太屯一民房前,2020年9月10日、11日在五山乡文应村古梅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等人一起负责补赌资、“吃点子”。9月11日下午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抓获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等三十名参与赌博人员,查获涉案车辆十五辆,收缴参与赌博人员赌资七万七千余元,赌具一批。经查,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通过帮助黄某乙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活动中非法获利分别为:杨某甲2000元,杨某乙3000元,黄某甲2000元,农某甲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了牟取利益,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到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海峰
检察官助理 赵求贤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甲、农某甲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起诉书2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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