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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3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凤山镇龙泉**号,因涉嫌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乡路**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在凤庆县县城乐天KTV门口遇到素不相识的何某某、王某某等人,遂邀约何某某等人到KTV喝酒,并主动添加微信,何某某等人只加微信不同意喝酒,何某某等人离开时,杨某丙便向何某某等人吼骂。随后,杨某甲在乐天KTV娱乐过程中接到何某某等人的微信电话,邀约杨某甲到世纪广场,意图打架。杨某甲遂邀约一起娱乐的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丙又邀约了茶某甲(行政处罚)、罗某某(行政处罚),由杨某甲驾车,五人一起到世纪广场寻找对方未果,又顺路寻找到盛世铭人KTV附近,看到被害人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等人后,认为杨某戊等人就是约架的人,杨某乙手持电棒,杨某丙用甩棍,杨某甲用拳脚,伙同茶某甲、罗某某等人无故对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等人进行殴打,导致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的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经杨某甲、杨某丙和杨某乙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凤庆县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和指定地点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谅解书、收条,诊断证明书、CT报告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豆某某、杨某甲、何某某、王某某、窦某某、茶某甲、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戊、杨某己、陈某某、杨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省凤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凤)公(司)鉴(伤)字[2019]074号、075号、078号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两名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继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凤庆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1207****;被告人杨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凤庆县凤山镇龙泉**号,联系电话1828834****;被告人杨某丙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凤庆县**乡路**村**组,联系电话1878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取保候审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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