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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3人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65********,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2003年9月29日因收购赃物罪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田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67********,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丁、黄某甲夫妇因感情不合分居,杨某丁及其儿子住在田阳县田州**小区,黄某甲及其女儿住在田州镇**二区小区。2020年1月28日16许,黄某甲到杨某丁家要接其儿子到自己家中吃饭,发现其儿子被独自一人反锁在家中后很恼火,便用铁铲把杨某丁安装在前、后门的摄像头打掉,随后开车到头塘镇亲戚家中吃饭。杨某丁回到家发现摄像头被打掉后持木棍到黄某甲父母家中打砸,被赶来的赵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看见,双方发生冲突后杨某丁往小区外跑,赵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在后紧追,三人在追上杨某丁后动手抢夺杨某丁手中的木棍并对杨某丁进行殴打,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到场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进行调解。后赵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到田州镇**二区小区黄某甲父母家中吃饭。杨某丁电话把被打的事情告诉其大哥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又告诉杨某丙、罗某某、杨某乙、杨某戊、杨某己等人,同时从家中拿一把羊角锤带在身上。当天19许,杨某甲、罗某某、杨某戊、杨某己及杨某乙、杨某丙先后到达田阳县田州**小区杨某丁家中,在对杨某丁问询后,杨某甲、罗某某、杨某戊、杨某己等人去到黄某甲父母家理论及索要医药费,理论中发生争吵,不久后杨某丙、杨某乙两人也跟着到黄某甲父母家中,杨某乙进到黄某甲父母家中坐下后立即用手指向正在桌边喝酒的黄某丙、赵某某,并大声询问是谁殴打杨某丁,被告人杨某甲站起来并用羊角锤对黄某乙、黄某丙、赵某某击打,同时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抓起板凳打向黄某乙、黄某丙、赵某某。在场的杨某戊、罗某某上前阻拦,杨某戊将杨某甲手中的羊角锤抢走,杨某甲又冲到厨房里抓起一把菜刀拿在手上,在见到黄某乙昏迷倒地,黄某丙、赵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戊、杨某己、罗某某等人跑离黄某甲父母家。杨某甲将菜刀丢弃在**二区小区车棚处并将打人所用的羊角锤放在其家房子与围墙间的过道处。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2月11日,经田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乙的伤势达到轻伤一级,黄某丙、赵某某的伤势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清单、被害人黄某乙损伤鉴定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杨某丁、罗某某、杨某己、杨某戊、黄某甲、谭某某、黄某丁、黄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明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田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51776****;被告人杨某丙现取保候审,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997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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