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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3人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杨某甲(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文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惠君,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垂盛,广东森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3日、3月5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3日、4月3日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经改装后,在本市凤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等地多次盗窃路边的汽车柴油、汽油,然后由杨某甲统一销售,三人共同分赃,以此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7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使用车牌为粤BR****盗走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本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的货车柴油(价值约600元);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本市樟木头镇**路**号门口的两辆货车柴油(价值共约2000元);盗走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本市樟木头镇****号门口的一辆货车柴油(价值约400元)。

2、2019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使用假车牌粤BA****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本市黄江镇******号路边的一辆货车柴油约160升(价值约1000元);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上述路段的一辆货车柴油(价值约1300元);盗走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物流有限公司门口的两辆货车柴油(价值约500元)。

3、2019年6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使用假车牌粤SV****盗走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在本市黄江镇******号路段的一辆红色解放牌货车油箱里的柴油(价值700元)。

4、2019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驾驶粤R8****的别克GL8型二手商务车窜到本市凤岗镇****工业区一横路边盗窃被害人邓某某车牌为粤BE****拖车油箱内的柴油、被害人冯某某车牌为粤BH****货车油箱内柴油、被害人胡某某车牌为粤B8****货车油箱内柴油、被害人陈某某车牌为粤B2****小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共计价值约1470元)。期间,杨某甲、杨某乙实施盗窃时引起起火,两人扑救未果后弃车潜逃,造成该别克车烧毁,并引发旁边的四辆车被烧毁(价值202928.11元),杨某甲、杨某乙逃离现场后电话通知叶某某,叶某某在明知杨某甲、杨某乙盗窃柴油过程中引起车辆起火的情况下,仍然驾车搭载两人逃离现场,随后三人一起返回本市塘厦镇。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起获6副车牌(粤R8****两张、粤BA****两张、粤S8****两张)以及扳手、撬批等作案工具一批。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塘厦镇莲湖五区****房将被告人杨某乙抓获归案,在莲湖中路一区****房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当场从瑞丰车上起获盗窃所得的380升柴油(价值为2523.2元),8月30日10时许,在塘厦镇园林路****房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假车牌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均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5月1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叶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六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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