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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3人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8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至7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受同案人林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雇佣,在榜头镇京东油画城3 # 450室“日月星画廊”上班,期间主要工作是,与被害人通过固定的“话术”聊天博取被害人的信任和同情之后,虚构“主播”为被害人邮寄佛珠途中踩坏高跟鞋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为其发送的拼多多购鞋链接付款。诈骗钱款均进入同案人林某某事先建立的三个“拼多多”店铺内,收到被害人付款后该店铺并无实际交易。“日月星画廊”在被告人杨某乙上班期间共诈骗人民币32326.8元,被告人杨某乙非法获利1460元。

2.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受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纠集,共同采用上述“日月星画廊”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钟某某、庄某某等人财物共计共人民币20955.29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共向仙游县公安局退赃22415.29元。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均于2020年8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在归案后主动向侦查人员提供林某某等人诈骗团伙的重要线索,被告人杨某乙在归案后协助侦查人员抓获颜某某等同案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钟某某、庄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拼多多”店铺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共骗取人民20955.2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乙共骗取人民币53282.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在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杨某乙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2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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