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绰号“亚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侦查机关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居委**村中的树林内查获一处翻摊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以及参赌人员杨某戊、杨某己、潘某某、杨某庚等七人并缴获现金赌资一批,庄家已逃跑,被告人杨某丙于2019年12月21日被抓获归案。经查,在上述翻摊赌场中,杨某甲负责拨纽扣,杨某乙负责找场地,杨某丙负责抽水,杨某丁负责在赌场外围望风,由“矮某某”(另案)联系到三名庄家(另案)到场开设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无视国法,参与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设赌场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综合各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杨某甲、杨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某丙、杨某丁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梦园
二O二O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杨某丙、杨某丁现已取保候审,杨某丙联系电话:1331851****,杨某丁联系电话:1847567****;
2.案卷卷宗共肆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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