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雷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儿子杨某丁、前儿媳陈某某于2014年在**街道**社区**组**院子的自留地上搭建了902.09平方米的过渡房。龙某某及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雷某甲等人为帮子女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雷某乙提前获得拆迁安置房,分别杨某甲商谋,虚构杨某己等人为该过渡房的所有人,并承诺拆迁补偿款归杨某甲所有。同时,杨某甲为帮二儿媳门某某提前获得拆迁安置房,虚构门某某为该过渡房的所有人。2018年国土部门核实该过渡房产权所有人,四被告人向国土部门虚报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雷某乙、门某某为该过渡房的所有人。最终,在2019年征地拆迁安置中,杨某乙骗得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2400元,杨某丙骗得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7600元,雷某甲骗得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6200元,龙某某骗得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2000元,门某某骗得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4800元。上述赃款均归杨某甲所有。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至重庆市大足区规划与资源管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拆迁补偿文件、退赃票据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杨某庚、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雷某甲虚构杨某己、杨某辛、雷某乙等人为拆迁过渡房的所有人,骗取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若平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
**单元**,联系电话1359460****;被告人杨某乙监视
居住在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附**号**单元
**,联系电话132028****;被告人杨某丙因肺癌现在重庆
市新桥医院住院治疗,联系电话1398393****;被告人雷天
文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大足区**小区**单元**,联系电
话1319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社会调查工作函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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