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6********,苗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20年2月2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20年2月2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0********,苗族,文盲,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20年2月2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3********,苗族,文盲,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20年2月2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戊,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96507083918,苗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20年2月2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中午(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在西林县**乡**屯**捞螃蟹,杨某甲在**沟过滤水池处投放农药“敌杀死”、“高绿宝”,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在下游捞被毒晕的螃蟹,五人捞到3斤螃蟹后离开现场,在半路被村民截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投放农药现场提取的高绿宝空瓶子中检出氯氰菊酯(菊酯类农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书证;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将农药投入有过滤水池、供人饮水的河水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五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涛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杨某甲联系电话:1507760****、杨某乙联系电话: 1473604**** 、杨某丙联系电话:1987764**** 、杨某丁联系电话:1917627****、杨某戊联系电话:198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