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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9人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18〕32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外号“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戊,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庚,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戊、杨某己、杨某丁、杨某辛、杨某庚、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半个月(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晚,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的村民即被告人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甲,因该村村委会要开展篮球活动不接该组的龙灯心生不满,便在该组一村民家中聚集商议次日以问要土地租金为由到村委会破坏篮球活动。期间杨某丙提出要喊群众都去,杨某庚、杨某乙等人提出次日敲锣召集群众。2018年2月20日早上被告人杨某丁、杨某己、杨某乙、付某某、杨某戊等人以敲锣的方式喊得村民约100余人到村委会,发现村委会并未开展篮球活动,便筹钱买鞭炮在村委会门口及院坝里燃放。后付某某、杨某乙与被告人杨某辛等人以未得到土地租金为由煽动村民到该村精准扶贫水果基地将水果树苗拔掉。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拔掉的水果树苗价值人民币408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苗木(经果苗)购销协议书及验收果苗收据等:2.证人吴某某、杨某壬等证言:3.被告人杨某戊、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光明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1369693****)、杨某乙(1532986****)、付某某(1588578****)、杨某丙(1528677****)、杨某丁(1808320****)、杨某戊(1885000****)、杨某己(1884852****)、杨某庚(1831178****)、杨某辛(保证人杨某癸1511774****)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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