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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9人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健身教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园**栋**号。1997年12月24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50元;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2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3年2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12月24日因赌博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7年8月13日因赌博被岑巩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乡**村**组。2007年11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7月19曰犯盗窃罪被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绰号某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乡**村**组。2007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6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戊,绰号某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园**栋**室。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8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岑巩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8月13日因赌博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逮捕,现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己,绰号某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5********,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乡**村**组。1998年5月13日因盗窃被广东省云浮劳教委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11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岑巩县公安局罚款150元。2002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己,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4********,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小区**栋**室。2013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岑巩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1月23日因赌博被岑巩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11月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辛,绰号某某庚、某某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68********,土家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乡**村**组。2012年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2015年8月29日因赌博被岑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壬,绰号某某壬,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戊、杨某己、许某某、杨某辛、杨某壬、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收取高额利息获得非法利益,并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为实现其非法利益的取得,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等方式,索要高利贷或赌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商量开设赌场事宜,商定赌场按股份入股资金,共分为5股,每股5万元,杨某甲占2股,杨某乙、杨某丙及杨某丁各占1股,股金用于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杨某甲负责组织、召集参赌人员,并安排杨某丙和杨某乙抽取水钱、发放、追讨高利赌债,杨某丙记账,杨某乙放哨,杨某丁安排赌场地点和提供后勤服务。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组织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先后在岑巩县幸福一号小区杨某丁家、岑巩县幸福一号小区杨某癸家、岑巩县鸿德豪苑杨某庚家开设流动性赌场,组织、召集赌客利用扑克牌采取“弹五张”的形式进行赌博10余场次,并向赌客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赌场每场次抽头渔利约4000元,共计抽头渔利50000余元。

(二)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份,辛某某因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借有高利赌债未偿还,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安排下,杨某丙到辛某某家追讨高利赌债,因辛某某无力偿还,在未经辛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为继续向辛某某追讨高利赌债,杨某丙在辛某某家中住了一晚,次日,由被告人杨某乙接替杨某丙继续守着辛某某,第三天辛某某无法忍受,离开家中。杨某乙与杨某丁便在辛某某家中等辛某某,当天下午辛某某的妻子龙某某带着小孩回到家中,要求杨某丙和杨某乙离开其家中,杨某丙和杨某乙仍拒绝离开,龙某某不得已带着孩子离开家,杨某丙和杨某乙又在辛某某家住了一晚,次日,龙某某回家发现杨某丙和杨某乙还在其家中,再次要求二人离开,杨某丙和杨某乙仍拒不离开,龙某某便报警,民警到达现场调解后,杨某丙、杨某乙才离开辛某某家中。

(三)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17年7月份,王某甲因生意周转困难,向被告人杨某乙借款40000元,月息2400元,王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杨某乙便采取跟随、滋扰、威胁的手段,令王某甲因害怕不敢回家,在岑巩县长兴酒楼开房住宿,被告人杨某乙便与王某甲在宾馆房间同住一晚进行催债。

2.2016年12月,夏某某向被告人杨某乙借款20000元,月息1000元,后杨某乙经常通过电话滋扰的方式向夏某某追讨债务,直到2017年7、8月份,因夏某某仍无力偿还,为追讨债务,杨某乙二次用502胶水堵住夏某某家大门锁芯,导致不能进入家中。

3.2017年6月份,辛某某因在杨某甲、杨某丁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借有高利赌债未偿还,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杨某丙采取跟随、滋扰的方式辛某某追债长达4个小时。

4.2017年9月份,为追讨高利赌债,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采取跟随、滋扰的方式向辛某某追债,杨某丙和杨某乙在辛某某家与辛某某同住一晚。次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辛某某同意写下协议,3个月内归还杨某丙和杨某乙82000元,且在该期限内,杨某丙和杨某乙可以住在辛某某家,杨某丙和杨某乙得到协议和钥匙后离开。

5.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丙发现辛某某将家中门锁更换,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杨某甲,在杨某甲的安排下,杨某丙用502胶水堵住辛某某家门锁后离开。

6.2017年6月份,沈某某因在杨某甲、杨某丁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借有20000元高利赌债未偿还,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杨某丙多次采取滋扰方式打电话向沈某某追讨债务。2017年7月的一天,杨某丙采取跟随、纠缠、滋扰的方式向沈某某追债,时间长达3小时,直到沈某某找到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并写了一张欠条承诺1个月内还钱后杨某丙才离开。

二、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戊、杨某己、许某某、杨某辛、杨某壬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岑巩县**镇、岑巩县**乡、玉屏县**镇共13个地点开设流动性赌场,组织、召集多人利用扑克牌采取“杀拱”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向赌场内赌客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在赌场开设后,在杨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杨某乙进入赌场向赌客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又在赌场内出售高价香烟获利。该赌场每场次有10至20名赌客参赌,每场次抽头渔利约1万元。

被告人杨某戊、杨某己、许某某、杨某壬、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杨某丁、杨某丙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清单、借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杨某庚等20余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杨某戊、杨某己、许某某、杨某壬、杨某辛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杨某甲为首,采取威胁、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杨某甲作为恶势力犯罪的主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参赌人数众多,情节严重;为索取高利赌债,多次组织他人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情节恶劣;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组织、安排恶势力犯罪成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乙作为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成员,在被告人杨某甲的组织、安排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积极催收赌场高利赌债,共享收益,多次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起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丙作为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成员,在被告人杨某甲的组织、安排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积极催收赌场高利赌债,共享收益,多次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丙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起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丙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丁作为恶势力犯罪的成员,在被告人杨某甲的组织、安排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为恶势力犯罪成员追讨高利赌债提供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丁在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丁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戊、杨某己、许某某、杨某壬、杨某辛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参赌人员众多,赌资数额累计上百余万元,抽头渔利数十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戊、杨某己、许某某、杨某壬、杨某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己、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巩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定乾

检察员:徐丽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被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戊现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己现被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辛现被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壬现被羁押于岑巩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779462****;被告人杨某丁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518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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