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食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2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2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7年7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7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同案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与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约在福清市高山镇长安村海边斗殴。同日19时许,经同案人陈某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又纠集被告人杨某乙共同前往参加斗殴。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达上述海边后,叶某某一方人员已离开去往高山镇德旺中学(南区)校门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便与同案人陈某某、林某某继续前往该校门口。后经同案人陈某某指认,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该校门口共同拳打脚踢叶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先后于同年7月16日、7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判决书、伤情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同案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对被告人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1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均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311页;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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