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得知同村的被害人黄某某在违章建房后,遂利用被害人黄某某害怕违章建筑被城管执法强拆的心理诈骗被害人黄某某。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在漳州市芗城区**村路头被告人杨某甲家中,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警队之魂”,微信号:******和“亮”,微信号:******)冒充城管工作人员与被害人黄某某聊天,以帮其办手续、疏通关系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4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叁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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