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街道**村**队**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逮捕。
杨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街道**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绰号“六弟”(身份未查实)的男子是一名贩毒人员, 其在廉江市第**小学附近承租了一个平房用来存放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并招募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为其贩卖毒品。“六弟”选定了三个地方作为毒品交易地点,分别是廉江市**街道**小区的菜地处、廉江市**小学一路边处以及廉江市**路邮政储蓄所后面的树木处,如有买家联系“六弟”购买毒品,“六弟”收取买家毒资后,通过微信通知被告人杨某甲或者杨某乙去到出租房处取毒品,并把毒品放在上述交易地点,被告人杨某甲或者杨某乙放置好毒品后,就通知“六弟”已经放置好毒品,“六弟”通知买家前去取毒品。
2020年4月4日14时许,有买家向“六弟”求购毒品海洛因,“六弟”遂要求被告人杨某甲将1小包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送到廉江市**小学一路边处的放置地点,被告人杨某甲按照“六弟”要求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放在指定位置就离开了现场。
2020年4月4日21时许,有买家向“六弟”求购毒品冰毒,“六弟”遂要求被告人杨某甲,将1小包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送到廉江市**街道**小区一菜地处的放置地点,被告人杨某甲按照“六弟”要求将1小包毒品冰毒放在指定位置后就离开了现场。
2020年4月8日21时许,买家黄某通过微信向“六弟”求购200元毒品冰毒,并约定在廉江市**街道**小区的菜地交易,后“六弟”通知被告人杨某乙去出租屋处拿200毒品冰毒,被告人杨某乙拿到毒品冰毒后就来到廉江市**街道**小区的菜地,用胶布将冰毒贴在菜地旁的一棵大王椰树上,随即离开。黄某收到“六弟”的通知后就去菜地的大王椰树上拿取,黄某一拿到毒品就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扣了黄某手上的毒品冰毒1小包,随后民警顺线先后抓获了杨某乙、杨某甲二人,还在廉江市沙岭路的一出租屋内搜获了已经分装好的疑似毒品海洛因22小包。经称量,黄某被扣押的毒品净重0.26克,检见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缴获的22小包毒品共净重4.80克,并选取其中10包送检,该10小包可疑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被告人杨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机关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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