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2019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2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鄂NA****的黑色**牌轿车,路经京港澳高速孝感东收费站时,被设立在此处的孝感市孝南区三汊检查站(武汉军运会期间临时成立)的公安民警例行检查,现场从该车副驾驶座椅后面的袋子内查获两包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373颗(净重34.93克),后经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时,现场从其身上搜出一袋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净重13 .40克),后经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查获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氯胺酮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的身份信息、扣押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孝感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等书证;2.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铁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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