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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在家务农,出生地安徽省东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在家务农,出生地安徽省东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共同驾驶小船来到长江干线华阳航道工程处(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临江村)附近水域,并使用三层底拖网进行非法捕捞,至当日14时30分左右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东至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扣押了捕捞工具三层底拖网以及捕获的鲢鱼、鲶鱼、鲤鱼、鮰鱼各1条。

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水产局认定,杨某甲、杨某乙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禁用渔具。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甲、杨某乙捕获的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16.4元。另查明,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长江干流水域从2019年10月31日开始禁渔,至2030年12月31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文书等;

2、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琴琴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地同户籍所在地,电话:1875665****,

被告人杨某乙取保候审地同户籍所在地,电话;1520562****;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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