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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熊某某滥伐林木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林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7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熊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乡**村**组,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森林公安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7 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于2018年11月以8400元的价格购买唐某甲位于零陵区**乡**村**山场的树木,二人在原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己经跨年度失效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山场杉木采伐,采伐蓄积量11.5371立方米;2018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杨某乙位于**村**山场树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019年8月分两次将**山场的杉木采伐,采伐蓄积量3.664立方米;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杨某丙位于**村**山场的树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还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下,二人于2019年9月15日将该山场杉木擅自采伐, 采伐蓄量20.0315立方米。经永州市零陵区森林调查队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共采伐杉木检尺数量为140件, 蓄积量为35.2326立方米, 出材量为20.031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杨某丙、唐某甲、杨某乙、杨某丁、何某某、王某某、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6.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宗德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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