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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熊某甲、马某丙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9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3月8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67********,苗族,小学三年级文化,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3月8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68********,苗族,小学二年级文化,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3月8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甲、马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甲、马某丙以3000元的价格向罗某甲、罗贵良购买了位于**镇**村**屯路下方的松树林。2019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到“对门山”砍伐涉案的该片松树林并拉运卖出。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甲、马某丙滥伐的松树林立木蓄积量为63.96立方米。

2019年2月18、19日,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甲、马某丙分别向西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

2.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罗某甲、杨某乙、熊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甲、马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甲、马某丙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涛源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熊某甲、马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杨某甲联系电话:1597809****;熊某甲联系电话:1577767****;马某丙联系电话:18861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DVD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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