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某合伙购买**镇**村**组李某某家小地名“**”处山林。2020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某用山林主人李某某办理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开始砍伐林木(采伐手续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3日、采伐株数10株、采伐蓄积5立方米)。砍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操作油锯、杨某甲比木材尺寸下料,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时间、采伐数量、采伐蓄积在绥阳县**镇**村**组“**”处李某某家山林内砍伐了林木53株。经绥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验: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非法砍伐林木53株,被砍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立木蓄积合计为53.289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2.书证:到案经过、林权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杨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现场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两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金木
检察官助理 徐 航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867****;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8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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