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发型师,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乡**村**组**号,在京暂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镇**村**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伙同费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于2018年10月25日晚上,采用撬门、窗的方法先后进入北京市昌平区**镇**里**号朱某某家中及**号张某某家中行窃。其中在朱某某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4000元,以及手机、平板电脑等;在张某某家窃取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以及金摆件,山参,埃及币等。
现在被告人杨某甲暂住地起获并扣押部分赃物第四套人民币中的1996版一元人民币1张,1990年版五十元人民币1张,埃及币20元1张,10元1张。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 年11 月25 日在北京市**检查站站口被查获。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12月12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护肤造型店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7.其他材料:扣押清单、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现在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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