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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王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大街**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捕前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第**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8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捕前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顾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4月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因王某某、顾某某无B2驾驶资格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被告人杨某甲通过微信添加办理假证人员信息后,为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办理“B2驾驶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王某某、顾某某明知杨某甲为二人办理假的“B2驾驶证”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而提供照片及个人信息,杨某甲为王某某和顾某某各办理了一本假的“B2驾驶证”及各一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王某某、顾某某携带假证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前科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证件查询、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拘留证、邮寄证件的部分清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流水说明、办案说明、驾驶证信息、机构代码证;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吴某某、杨某丙、李某某证言;5、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顾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王某某、顾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且伪造驾驶证用于证明驾驶员身份,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顾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顾某某分别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具有坦白情形,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被告人杨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合并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顾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合并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青根宝音

助理检察员:周文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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