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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王某某诈骗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在经营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仙缘阁佛店期间,虚构事实以帮人“下仙”、“还阴债”、“还替身”等封建迷信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5150元、纪某某6400元、唐某某8750元、高某某6500元、杨某乙6000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2800元。

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纪某某、唐某某、高某某、杨某乙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八卦鼓3个、牌位符40个、鼓锤2个、彩条裙1个、铃铛1个;

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孙某某、江某某、张某乙、某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纪某某、唐某某、高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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