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苗名**)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2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分**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小云)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甲、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死者谢某某与杨某乙(另案处理)、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在黄平县新州镇百合夜市摊宵夜时偶遇杨某丙与其女朋友吴某某在争吵,谢某某、官某某、李某甲怂恿杨某乙去拉吴某某,被吴某某甩开,之后四人在粉店挑逗杨某丙。四人吃完宵夜,李某甲去开车,谢某某、官某某、杨某乙见杨某丙与吴某某仍在争吵,又继续上前挑逗。此时陶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和同车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驾驶贵HZZ313现代轿车到百合夜市摊路口停车买宵夜,谢某某等人的挑逗行为被下车买宵夜的王某乙听见,因王某乙与吴某某相识,王某乙上前质问谢某某等人而引发口角,陶某某见王某乙与人发生争吵,电话联系在对面街吃宵夜的潘某乙(另案处理),此时与潘某乙一起吃宵夜的雷某某(另案处理)见潘某乙接电话后离开,跟随潘某乙到达现场。随后陶某某、王某乙与官某某、杨某乙、谢某某发生进一步争吵。李某甲驾车回到百合夜市街口,潘某乙与雷某某二人到达现场后双方从争吵进而扭打。在斗殴过程中,陶某某从王某乙裤子荷包内拿得一把匕首刺中谢某某大腿两刀,谢某某往加油站方向跑后,陶某某掉头返回用匕首将正在与潘某乙、雷某某扭打的杨某乙的臀部刺了一刀。在斗殴过程中,吴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说陶某某他们在百合打架了,王某甲带被告人杨某甲、潘某甲来到现场,王某甲用手将杨某乙衣领抓住,潘某乙、杨某甲、潘某甲三人与杨某乙进行扭打,杨某乙倒地后被陶某某、杨某甲、潘某甲用脚踢打,后杨某乙起身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甲、杨某甲于2020年5月19日主动到黄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吴某某、潘桃花、李晶晶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甲、杨某甲、同案被告人陶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DVD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甲、杨某甲聚众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甲、杨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潘某甲、杨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吴世鑫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镇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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