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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乡**村**组**号,住静宁县**镇**区**嘉园**幢**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1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川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5万元。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1万元,同年4月15日退还保证金4万元,并责令提供保证人,由其妹杨某乙作为保证人。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住静宁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静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0月21日解除社区矫正;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1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城川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万元。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没收保证金1万元,并责令提供保证人,由其妻子李某甲作为保证人。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前,被告人杨某甲在静宁县****城王某乙经营的“***”洗车行内,兼营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捕鱼机”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因其见有利可图,便与被告人王某甲商议重新租赁地方经营洗车行,同时设置“捕鱼机”供他人赌博以营利,并商定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寻找地方和介绍参赌人员,被告人杨某甲负责筹款投资经营,所得渔利二人平分。后经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杨某甲租赁静宁县**镇***路原**监测站院内张某甲所有房屋一套(内设套间),并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3万元。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将原“**洗车行”重新装潢后对外营业,套间外挂“**资产工作室”,并代还信用卡业务。套间内靠北墙放置被告人杨某甲从外地赵姓男子处购买的“捕鱼机”3台,并24小时不停业供他人赌博。

被告人杨某甲在购买“捕鱼机”时,通过手机扫描“捕鱼机”上自带的二维码,上传其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卡号:62155827080********)至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被告人杨某甲身份证在***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为其开通商户号(22680100000485********)和户名(**商贸),又利用该商户号在浙江**银行开通代理清算业务。参赌人扫码支付的资金全部进入该商户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6%服务费后,剩余款项由代理清算银行(浙江**银行)通过集中支付账号进行同业间清算,每日转账给被告人杨某甲绑定的银行卡。被告人杨某甲收到转账资金后按照约定与被告人王某甲均分。

电子“捕鱼机”上贴有二维码,参赌人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赌资购买积分,每1元人民币购买100积分,每次可充值10元至100元,充值次数不限。参赌人利用“捕鱼机”上的物理键开炮“捕鱼”,每炮消耗10-100积分,捕到鱼可以赚取积分,“捕鱼”所获积分可以兑换“捕鱼机”内放置的不同品牌香烟。被告人杨某甲在“捕鱼机”内共放置四种香烟,分别是黑兰州、吉祥兰州、硬盒中华、软盒苏烟。四种香烟的市场价分别为:黑兰州18元/盒、吉祥兰州25元/盒、硬盒中华45元/盒、软盒苏烟48元/盒。参赌人利用赢得的积分兑换香烟的积分分别为:黑兰州2300分/盒、吉祥兰州3300分/盒、硬盒中华5000分/盒、软盒苏烟5500分/盒。参赌人兑换到香烟后可以在被告人杨某甲处兑换现金,兑换价格分别为:黑兰州15元/盒、吉祥兰州20元/盒、硬盒中华40元/盒、软盒苏烟45元/盒。因参赌人“捕鱼”时有输有赢,输者可能会将购买的积分全部输光,赢者可能会用少量积分赢得大量积分,诱惑他人投入资金继续进行赌博,剩余积分存在“捕鱼机”积分池中,被告人杨某甲通过香烟兑换差价及积分池内剩余积分获利。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3月1日招聘李某丙负责打扫赌场卫生、向“捕鱼机”内添加香烟及被告人杨某甲不在店内时核对参赌人兑换香烟数量等工作。

    根据调取的被告人杨某甲尾号为******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自2018年9月12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查获期间,浙江**银行向被告人杨某甲绑定账户转入资金784525.37元,加上6%服务费,共计834601.46元。利用“捕鱼机”获得的非法渔利被告人按照事先约定二人平分,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分得非法所得85146元;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所得除按约定平分的部分外,还包括之前其独自经营的非法所得。案发后,侦查机关分别从二被告人处追缴非法所得各4万元并予以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吴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丙等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谋经营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捕鱼机”游戏设备,并以现金购买该设备中的积分或代表积分的“香烟”,又利用积分兑换“香烟”或现金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80多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0多万元,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0年6月4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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