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二十里堡派出所文职警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71********,汉族,小学文化,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教练,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曾因盗窃,于1998年4月2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78********,汉族,初中文化,大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辽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79********,汉族,大学文化,大连**汽车服务中心**,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1998年12月30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现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76********,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教练,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1********,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教练,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教练,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4********,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教练,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72********,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教练,住大连市金州区**乡**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6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79********,汉族,大专文化,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教练,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教练,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别名“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金州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年5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78********,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市甘井子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大连市金州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78********,汉族,高中文化,大连市金州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5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田某某、周某某、杨某乙、潘某某、慈某某、李某甲、由某某、张某甲、迟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林某甲、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9月17日、11月30日两次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0月17日、12月28日补查重报。2018年8月27日、11月14日、2019年1月25日本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担任教练期间,发现部分外来学员考驾驶证、车籍落户因无大连市居住证而无法办理相关手续,遂利用被告人杨某甲在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二十里堡派出所任职,负责办理居住证的职务便利,由杨某甲违法办理大连市居住证1000余张,后杨某甲将其中500余张以每张100元至150元的价格向田某某收取费用,之后田某某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周某某、慈某某、李某甲、迟某某、张某甲、由某某、郑某某、潘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2万余元。
2.2017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发现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件时间长、程序繁杂,遂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200余张,后出售被告人杨某乙及魏某某、滕某某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3.2017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乙为帮助外来人员办理居住证件,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近30张,后出售给相恒现、于某某、林某甲等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600元。
4.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潘某某为帮助外地人员取得居住证件,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30余张,后出售给刘娜、宋某某等学车学员,从中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慈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任教期间,为招揽学员帮助外地学员取得大连市居住证,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为牟某某、曾某某等学员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5张。
6.2017年夏天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任教练期间,为招揽学员帮助外地学员取得大连市居住证,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为张某丁、徐某某等学员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5张。
7.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由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任教练期间,为招揽学员帮助外地学员取得大连市居住证,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为杜某某、李某乙等学员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10张。
8.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任教练期间,为招揽学员帮助外地学员取得大连市居住证,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为满某某、王某甲、刘洋等学员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50余张。
9.2017年夏天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迟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任教练期间,为招揽学员帮助外地学员取得大连市居住证,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为李晓明、王刚等学员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40余张,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10.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金盾驾校任教练期间,为招揽学员帮助外地学员取得大连市居住证,通过被告人田某某为阚某某等人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近30张。
11.2017年年末,被告人张某乙为帮助外地户籍**,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为王超等客户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2张,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12.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乙为帮助外地户籍**,通过被告人杨某乙为张某戊等外来客户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3张,每张收取客户人民币450元。
13.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于某某为方便外地户籍**,通过被告人杨某乙为王某乙等客户买入违法办理的大连市居住证15张,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连市居住证1份;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张某己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田某某、周某某、杨某乙、潘某某、慈某某、李某甲、由某某、张某甲、迟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林某甲、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他人违法办理大量居住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杨某乙、潘某某、慈某某、李某甲、由某某、张某甲、迟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林某甲、于某某违法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住证,其行为破坏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田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慈某某、李某甲、由某某、张某甲、迟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林某甲、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各自住所,电话号码分别为:(潘某某)1516405****、(慈某某)1328423****、(李某甲)1394083****、(由某某)1364427****、(张某甲)1361092****、(迟某某)1554247979、(郑某某)1335226****、(张某乙)1347891****、(林某甲)159409238651、(于某某)1552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证14页,附居住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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