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门**室,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镇**村**组,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以跳大神看病消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和附近的**寺等地,骗走王某某共计人民币1,928元,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以跳大神看病消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焦某甲的信任,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和附近的**寺,骗走焦某甲共计人民币1,570元,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秦某某以跳大神看病消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等地,骗走周某某共计人民币8,088元,赃款被二人挥霍。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实施诈骗犯罪三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586元;被告人秦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一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88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 证人焦某乙、杨某乙、徐某某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焦某甲、周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三起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秦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延波
检察官助理:田 恬
2020年9月2日
附件:1. 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处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门**室;被告人秦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门**室;
2. 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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