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2013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女,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8********,汉族,文盲,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2月27日晚上,被告人童某某、杨某甲、项某某到浦江县**街道**路**超市,被告人项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被告人童某某、杨某甲进入超市,盗窃了超市内的两桶千岛源纯正茶油,经鉴定,两桶千岛源纯正茶油价值人民币450元。2019年2月28日浦江县公安局对三被告人分别行政拘留七日,已执行完毕。
2、2019年10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童某某到浦江县**镇**超市,在货架区盗窃了超市货架上的两瓶红酒。经鉴定,两瓶红酒的价值人民币206元。2019年10月16日浦江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童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已执行完毕。
3、2020年6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项某某、童某某、杨某甲到郑家坞盗取超市内的货物,被告人项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被告人童某某在**超市内盗得两瓶劲酒,被告人杨某甲在**超市内盗得两瓶劲酒、两支云南三七牌专效清火去口气牙膏;后被告人童某某、杨某甲又步行至郑家坞**超市,被告人童某某在超市内盗得净含量为750ML的海洋活力型海飞丝洗发水一瓶,被告人杨某甲在超市内盗得750ML海飞丝洗发水一瓶。经鉴定,劲酒、牙膏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5.52元。
4、2020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项某某、童某某、杨某甲到白马**超市,被告人项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被告人童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一瓶净含量为750ML的怡神冰凉型海飞丝洗发水,被告人杨某甲在该超市内盗得二瓶净含量为750克的沙宣轻盈顺柔型洗发露。经鉴定, 三瓶洗发水价值人民币180.8元。
5、2020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项某某、童某某、杨某甲到白马**超市,被告人项某某负责开车接送,被告人童某某在该超市盗得蝶安芬牌女士内裤一包、谷狼牌女士内裤一包、小浣熊牌儿童柔润洗发沐浴露一瓶,被告人杨某甲在该超市内盗得健将牌男士内裤二包。经鉴定,内裤及沐浴露共计价值人民币201.1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盗窃物品均已归还超市,被告人童某某出售盗窃部分物品所得的人民币100元也已退还超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金某某、段某某、琚某某、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项某某系聋哑人,且共同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项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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